五、有关要求
(一)已经取得新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a字头11位编码)的不需换证,但应采用《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于2009年1月31日前进行资质管理信息数据备案。
(二)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有关规定,对原颁发的企业内部不具有企业独立法人的工程设计资质将不予换发新证,该类资质在办理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后可重新进行资质核定。
(三)凡没按照要求完成资质管理信息数据备案的企业不予换发新证。
(四)在工程设计资质换证期间,凡需进行资质变更的企业,应在资质换证时一并办理;凡需进行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按正常程序进行。
(五)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换证申请,过期不予受理,责任自负。按原《标准》核发的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凡未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注册人员重复注册及申报前一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对于网上公示式期间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将予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除不予许可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相关企业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要求进行数据备案及申报材料的填写和申报工作。
(七)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根据企业申报换证资质的种类,按《换证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分类及时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初审意见。
为帮助各企业做好企业资质管理信息数据备案和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我委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于6月18-19举办培训,请各区县建委和各工程设计企业及时到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网址:www.cksx.org)上下载培训通知。
各单位在换证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
联 系 人:李克玉 黄海
联系电话:63871182 63670919
附件:1.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略)
2.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略)
3.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