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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09〕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各工程设计单位(含专项设计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换证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换证通知》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换证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8〕83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附件材料:
  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③《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暂定级除外)、综合事务所资质核定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附件材料
  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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