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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县城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60%以上,植物配置做到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县城雕塑突出和体现县城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县城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县城新建公园不少于2个。
  六、生态环境
  (一)县城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化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县城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县城周边、县城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森林型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县城热岛效应缓解,热岛强度应小于0.5℃,环境效益良好;
  (三)县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以上;
  (四)全年县城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30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县城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分贝;
  (六)江、河、湖、溪、山塘和水库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县城特有的风光带;
  (七)县城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县城建有湿地公园;
  (八)县城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
  (九)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96%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建立长效城市管理机制,市容环境卫生良好,符合《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二)县城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依法行政,执法严格;
  (三)按省政府职能分工要求,县城燃气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燃气普及率80%以上;
  (四)县城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6标台以上;
  (五)县城照明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实施县城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县城道路照明装置率和亮灯率97%以上;
  (六)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新建道路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99.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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