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并挂牌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城市景观协调,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县城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或资料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绿地率达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9平方米;
3.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建城区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主要干道的绿地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县城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25%以上;
2.县城居住小区中“园林小区”占5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责任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建城区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化单位”占50%以上;
2.建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建成区内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县城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6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县城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县城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按50%折算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县城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绿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县城不少于2个公园(面积在2公顷以上);
(二)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