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规范我省园林县城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江西省园林县城实行申报制,本省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城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已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县政府颁布实施;
(二)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以上;
(三)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申报时间
江西省园林县城的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组织评审当年的3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县城的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省建设厅和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县城进行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建设厅接省政府转来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县城进行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县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县政府创建园林县城工作汇报;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
(四)县城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六)县城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七)对照《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八)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县城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县城进行暗访;
(二)专家指标测评;
(三)在指标测评合格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按《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组织现场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