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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规范我省园林县城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江西省园林县城实行申报制,本省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城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已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县政府颁布实施;
  (二)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以上;
  (三)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申报时间
  江西省园林县城的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组织评审当年的3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县城的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省建设厅和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县城进行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建设厅接省政府转来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县城进行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县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县政府创建园林县城工作汇报;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
  (四)县城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六)县城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七)对照《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八)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县城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县城进行暗访;
  (二)专家指标测评;
  (三)在指标测评合格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按《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组织现场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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