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本省符合申报条件的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二)已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
(三)已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三、申报时间
江西省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组织评审当年的3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省建设厅,县级市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县级市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报告和初审意见;
(三)省建设厅接省政府转来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城市人民政府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汇报;
(三)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五)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六)对照《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七)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八)县级市还需提交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
六、评审程序
(一)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暗访;
(二)专家指标测评;
(三)在指标测评合格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按《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现场检查考核;
(四)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在省内主要媒体和网站公示3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城市,由省建设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授予“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七、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城市,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方式以专家测评为主,复查合格的城市,保留“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城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城市,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