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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意见的通知

  (二)构建更为稳固的财政保障机制。
  14.保障重点支出需要。进一步加大“三农”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增加教育、科技投入,确保农业、教育、科技支出超过法定要求。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用于民生支出的增长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其他各项重点支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安排。
  15.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满足县级最低财力保障需求,制定县(市、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标准,对基本财力存在缺口的地方,在自身努力发展的基础上,通过转移支付逐步补足。
  16.将市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省级集中部分继续全部返还市县。此项政策执行到2012年。
  17.从2009年起,除中央政策外,省财政按规定新出台的非建设性支出政策,原则上不要求设区市本级财政对所属县(市)进行配套。
  18.从2009年起,除中央政策外,省财政按规定新出台的事权在市县的支出政策,省财政也按一定比例负担。
  19.对设区市本级因不再参与省直管县基金收入分成而减少的收入基数给予全额补助。20.将市县出口退税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的政策顺延执行到2012年。
  (三)构建更加灵活的财政调控机制。
  21.建立物价上涨困难群众生活补贴调标准备金制度。完善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特别是低保户不因涨价而影响正常生活。
  22.建立省级偿债准备金。对县市消化经核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等政府性债务进行奖补。
  23.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战略定位、功能规划、目标任务,完善财政政策体系,强化财政扶持机制,大力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24.支持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从2008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3亿元资金,主要向农村群众免费提供房前屋后等地育林苗木,美化乡村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进一步完善林业机械补贴等林业发展配套服务政策。
  25.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对纳入政策范围的5100万亩公益林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2009年每亩再提高2元,达到10元。
  26.建立与主体功能区建设规划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禁止开发与限制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
  27.对五大河流源头和东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做得好的县(市、区)进行奖励。以2008年为基数,从2009年起连续4年,每年按不低于30%的增幅安排资金,对限制发展污染环境工业、保护生态环境做得好的五大河流源头和东江源涉及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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