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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意见的通知

  3.完善省对县市发展奖励办法。从2009年起,继续将99个县(市、区)和共青开放开发区划分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转移支付县、其他县三类,按照税收收入的增幅和增量计算分配省财政奖励资金。每类县(市、区)中税收收入增幅排在后5位且增量少于上年增量的,不纳入当年奖励范围。
  4.设立财政收入三年翻番奖。对财政收入三年内实现翻番的县(市、区)政府,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以后年度以上次获奖年份为基期计算翻番奖,如三年内收入没有实现翻番,则以上次获奖年份的次年为基期重新计算翻番,依此类推。
  5.设立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对财政收入迈上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台阶的县(市、区)政府,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依此类推。每上一个收入台阶奖励3年,但第2、第3年的增幅必须高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
  6.设立工业崛起年度贡献奖。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奖励。
  7.鼓励发展大中型工业企业。对市县新建投产大中型工业企业增值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并按奖励额的10%给予嘉奖。此项政策执行到2012年。对省直接引进、安排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跨市、县(区)投资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不含电力企业、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增值税省级分成全额奖励。
  8.鼓励市县支持省财政直接受益企业发展。对于省财政直接受益的江铃、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在省内投资的新办企业,当地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给予了特别优惠政策的,按“虚拟股份”所占比重分享新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
  9.对设区市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奖励。从2009年起,省财政新增安排2000万元。对经考核确认投资增幅排名后3位的设区市不纳入奖励范围。
  10.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引进和发展重大产业化项目作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11.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从2009年起,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占全国比重较上年提高的,根据增加的比重和增量,由省财政给予奖励;地方区域性银行,由当地政府制定激励措施;对银行营业场所等自身建设项目,给予土地、规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其他方面,各级政府也应给予必要支持,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
  12.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省财政专项筹措10亿元资金,支持省属国有企业用两年基本完成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13.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支持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为引导,吸收企业、机构等社会资金参加的大型担保公司,为园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提供信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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