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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17号 2009年4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的意见

  根据省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总体部署和创新体制机制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提升财政科学发展水平和增强职能作用,进一步创新财政体制,完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更具活力的激励机制、更为稳固的保障机制、更加灵活的调控机制、更富效能的管理机制,统筹兼顾,促进公平,激发活力,增强后劲,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多受益”,充分激发各级、各方面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二)以人为本,逐步提高收入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继续向县倾斜财力,确保县级财力占全省60%左右,较大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继续减轻设区市财政配套压力,支持做大做强区域中心城市,增强辐射力、带动力和聚集力。
  (五)补助奖励并重,加大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勤俭办一切事业,提升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政策措施
  (一)构建更具活力的财政激励机制。
  1.鼓励设区市本级加快发展。从2009年起,省对设区市本级奖励资金统一按照税收收入的增幅和增量计算分配。对增幅排在最后2位且增量少于上年增量的,不纳入当年奖励范围。
  2.鼓励开发区加快发展。从2009年起,省对设区市直接管辖、经批准财政体制独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新区奖励资金继续统一按照税收收入的增幅和增量计算分配。对税收收入增幅排在后3位且增量少于上年增量的,不纳入当年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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