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意见
(巢政办〔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我市整体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2009年起,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统一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到地税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用药目录、慢性病待遇均执行城镇居民同一标准,其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特殊大病限额为10万元。
三、考虑到农村户口居民缴费能力的差异,设置两档缴费标准及相应的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
(一)人均缴费20元/年,报销比例为:
住院费用
| 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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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院)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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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100元
| 200元
| 300元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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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10000元
| 75%
| 70%
| 65%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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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元以上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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