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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6、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8、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9、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10、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11、其他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存在错审、漏审的;
  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4、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5、其他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 质量不良行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法进行认定:
  1、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工程质量日常监督、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等。
  2、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不良行为,并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
  3、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 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发布与撤消

  第十二条 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发布制度。发布时间为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作出后7日内,发布期限一般为6-12个月,发布期限到期,且不良行为已经整改合格,应及时撤消。
  发布平台可以是各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站、省和市(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
  第十三条 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发布,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质量不良行为记录与建筑市场和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质量不良行为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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