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9、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10、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1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12、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13、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14、连续两年完成的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受到质量投诉或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保修期内质量投诉,经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符合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
15、其他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5、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6、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8、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9、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10、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11、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12、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13、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14、其他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3、转包检测业务的;
4、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