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7、勘察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8、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9、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10、勘察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问题,未按要求修改的;
11、在竣工验收时拒绝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
12、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5、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6、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7、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8、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9、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设计的;
10、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11、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12、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问题,未按要求修改的;
13、在竣工验收时拒绝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
14、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5、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16、其他影响工程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5、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6、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并按规定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7、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