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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第四条 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4、未按规定的时限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6、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7、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8、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9、未按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10、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按规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12、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住宅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分户验收的;
  13、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勘察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5、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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