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黑建质[2009]14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质量环境,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省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细则》要求,做好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提高质量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质量环境,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省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以下按
《省条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情况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