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采取自愿的原则。经备案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其鉴定文件方可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未经备案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仍可从事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其鉴定文件仅可用于咨询服务等,不能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3、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指经备案的,以下同)鉴定能力必须与所鉴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鉴定人员(指经考核合格并备案的鉴定人员,以下同)必须与所鉴定的内容专业一致,鉴定专家组组长(或首席专家)必须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不得外聘。特殊专业人员可以外聘专家;
4、鉴定机构与被鉴定项目及项目参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二)工程质量鉴定人员要求:
1、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并备案;
2、鉴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质量鉴定任务;
3、鉴定人员调出或退出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须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调出或退出的鉴定人员注销备案;
4、鉴定人员必须保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态度、坚持秉公办事、遵章守纪。
(三)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备案等处理,涉及民事或行政责任的,应承担相应民事或行政责任:
(l)申请备案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故意弄虚作假,或有意隐瞒事实,偏袒某方责任主体,导致鉴定结论有失公正或不符合实际的;
(3)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鉴定程序,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4)鉴定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鉴定工作的;
(5)鉴定人员以其他鉴定机构或个人名义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严格执行鉴定工作程序
工程质量鉴定,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审查: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鉴定要求,鉴定机构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二)委托单位填写委托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委托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委托申请表》(见附件2);
(三)组成鉴定专家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选派鉴定人员组成鉴定专家组;
(四)制定计划:专家组制定鉴定工作计划,明确鉴定内容和范围,提出工程质量检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