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
(黑建质[2009]11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完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鉴定)是指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断,主要范围包括:
(一)施工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构件和设备;
(二)未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变更内容设计单位不予认可;
(三)施工时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确定问题性质、原因、范围及严重程度,用以指导质量问题处理;
(四)发生质量纠纷或保修期内质量投诉;
(五)发生原因不明的裂缝、过大变形、倾斜、渗漏和使用功能显著不正常;
(六)扩建、改建、抗震改造、节能改造和结构加固;
(七)改变使用功能、增加有效荷载、改变结构受力状态及拆除部分承重、抗震构件;
(八)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九)因质量返工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明确责任;
(十)工程验收时,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严重缺失,无法保证工程质量;
(十一)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认为需要作出鉴定或明确责任。
鉴定内容涉及工程造价部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建设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二、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要求
目前,由于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缺乏有效管理,导致鉴定行为不规范,鉴定手段不完善,鉴定结论不准确等问题较广泛存在。为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要求:
1、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察合格并备案。符合附件1相关要求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方能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