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层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情况;
3、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情况;
4、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情况;
5、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6、对层级监督检查所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及对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所提问题监督整改情况;
7、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8、必要的监督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9、按规定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情况及按要求向上级监督机构报送有关信息情况;
10、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和监督工作人员执行行为规范以及廉洁自律情况;
11、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 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1、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听取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汇报;
2、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监督档案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3、抽查有关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成效;
4、向有关人员询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
5、向责任主体发放调查卡或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
6、反馈层级监督检查意见。
上述层级监督工作,属层级监督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七条 对层级监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的违规行为,上级部门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
2、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3、给予通报批评;
4、依据职责收缴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监督员岗位证书或提请发证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书;
5、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层级监督检查将根据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对层级监督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1、对成绩显著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给予通报表扬;
2、对发现严重问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同时通报同级主管部门,由其监督整改,整改后由上级监督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层级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监督机构考核及评选工程质量监督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