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层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建质[2009]15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更好地履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赋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层级监督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层级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层级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层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层级监督管理是指省、市(含地、专业、省农垦、省森工)、县(含县级市、区、分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间由上而下的层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除对市(地)、专业、省农垦和省森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管理外,可对县(市、区、分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层级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