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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9〕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利于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中央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切实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适时调整成品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制定和调整我省各价区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及最高零售价格。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
  (二)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对于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交通的均衡发展。此外,地方政府原从公路养路费等收费中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经费等支出,由地方财政从中央财政安排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安排。
  (三)修订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后,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出租车和道路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出租车客运价格,由各地根据成品油价格变动和燃料补贴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开征(调整)燃油附加。在运价调整或开征(调整)燃油附加前,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汽车运价规则》,修订完善《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按程序调整燃油附加或公路客运基本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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