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设岗位教师每届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原则上全部安排在设岗县(市)的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可根据当地农村的需求,在乡镇学校之间交流。
三、工资实施标准和资金安排
1、“特岗计划”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设岗县(市)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岗计划”教师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
2、“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其中,国家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地方计划由省财政安排。国家计划和我省地方计划执行同一工资标准,与设岗县(市)财政据实结算。凡“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收入水平高于该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县(市)财政负担。
3、设岗县(市)财政负责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津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4、省辖市和设岗县(市)财政负责落实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的笔试具体考务、判卷、面试组织、岗前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这项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原则
1、事权不变,创新机制。“特岗计划”是中央对扶贫开发重点县解决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纳入“计划”的县(市)原则上不得再以其它方式补充新教师。各设岗县(市)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聘期已满、考核合格、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特设岗位教师,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2、中央统筹,地方实施。中央有关部门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岗计划”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实施“特岗计划”的具体政策和落实办法,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和设岗县共同组织实施。设岗县(市)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相对集中,成组配置。设岗县(市)对特设岗位教师工作岗位的安排应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为了便于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一般1所学校安排3-5人。
4、侧重初中,兼顾小学。特设岗位教师主要安排在县城以下的农村乡镇初中,可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