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黔府发[2005]1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2009〕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第一点中“(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免征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销售营业税,经济适用住房征地(拆迁)契税按《贵州省契税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免征或减半征收”,修订为“(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征地(拆迁)契税按《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免征或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