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措施
(一)大力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编制
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充分考虑本地发展实际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科学确定包括容积率在内的各项指标。规划编制完成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履行备案程序,尽快报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修改认定和备案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控制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
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等环节,严格遵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所确定的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不得突破。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容积率等指标的主要手段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重点。
(三)规范容积率指标的调整条件和审批程序
充分认识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容积率指标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程序直接或间接调整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调整条件之一:
1、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在符合以上条件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调整容积率指标。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所有规划审批管理环节的相关档案文件材料应及时按《通知》要求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四)进行容积率规划管理的专项监督检查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把建设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检查内容。尽快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就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监督检查制定专门文件,细化会议和《通知》的各项要求,明确本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其他相应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协调机制。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监督检查,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