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市国资委受理出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资委董监事[2009]251号)
各出资企业:
为了保障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称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运作,根据《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国资委受理出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报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首批规范董事会建设的企业请认真按照执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市国资委受理出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报告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
市国资委受理出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报告办法(试行)
一、股东(大)会会议报告
市国资委直接持股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在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包括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会议前和会议后,应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会前报告
1、报告的内容:
(1)会议通知;
(2)会议议程;
(3)会议议案的文件和材料,包括有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
如果临时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还应包括通讯表决方式和表决期限等。
2、报告的方式
会前报告书面一式二份、PDF电子文档一份,报送市国资委。
3、报告的时间
会前报告于召开会议前15日送达,市国资委受理审议的期限以收文之日起计算。
公司章程对会议通知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会后报告
1、报告内容:
(1)会议决议(纪要);
(2)附各股东方签章。
2、报告方式
会后报告正式向市国资委行文(单位文头、文号、台头、印章等)书面一式二份、PDF电子文档一份,报送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