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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甘肃电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电网规划和协调管理

  (一) 电网规划的编制及滚动修订要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现全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对电网规划确定的变电站、配变站站址和输、配电线路走廊予以落实和预留。

  (二) 城乡规划中未考虑电网规划项目的,要及时依法补充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考虑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应及时调整,保障电网建设用地。电网企业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城乡规划方案审查,并做好配套电网规划的实施。对已纳入规划和投入运行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各地应予以预留和保护,不得侵占。

  三、电网前期与建设管理

  (一) 电网企业要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矿区、文物、地震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进行电网项目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相应的专题评估。

  (二)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优质高效的原则,加快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确保工程顺利开工建设,并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年度重点工程管理,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快速发展的“绿色通道”。

  (三) 电网建设项目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程序上报核准后,市州、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规定,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 全省电网输(配)变电工程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电网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占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办理征地手续。变(配)电站和线路走廊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 电网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绿地)审核手续和林木(树木)采(砍)伐审批手续。电网架空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树木)补偿费、林地(城市绿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等应尽量避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的主要景观地带。如无法避开,电网企业应积极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林木(树木)砍伐,林业(园林绿化)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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