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决议,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外部董事职务谋取私利;

  (六)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因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市管企业的外部董事;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评价

  第二十条 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对外部董事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外部董事的评价一般采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评价、董事自我评价和董事相互评价等方法,还应听取监事会、经理层以及党委(党组)成员、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价外部董事的重点是董事的德、能、勤、绩、廉,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工作报酬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受聘期间享有岗位津贴。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岗位津贴标准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岗位职责、企业类别等因素制订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岗位津贴由市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发放。

  第二十七条 除岗位津贴外,外部董事所任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会议津贴制度,适当给予外部董事会议津贴。

第七章 解聘、辞职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任期届满,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再续聘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