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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六)任前公示。外部董事任职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外部董事人选应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任职公司进行承诺;

  (七)依法聘用。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外部董事人选颁发聘书,并明确任期;

  (八)委派或推荐。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任职公司发文委派或推荐外部董事。

  第十一条 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人事关系可在原工作单位保留,或由本人自行委托社会人才机构代管,或经批准转入上海市市管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

  (二)依法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三)《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

  (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五)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费用,由任职公司承担;

  (六)有权获取履行外部董事职责所应得的工作报酬;

  (七)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八)《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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