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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工作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的有效文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拟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拟任职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

  (四)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选聘

  第十条 选聘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岗位描述。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拟聘外部董事的企业实际情况,提出选聘名额和人选条件;

  (二)人选遴选。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市管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合格的人选中遴选拟任人选;

  (三)情况沟通。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外部董事拟任职公司、外部董事拟任人选,就外部董事相关工作以及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四)考察了解。根据外部董事拟任人选的实际,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其现任职单位(或原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了解情况;

  (五)讨论决定。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外部董事拟任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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