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沪委组[2009]发字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管范围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聘用、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管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就职于其他单位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管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五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三)依法履职,规范管理。
第六条 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
(一)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