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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凡违法建设、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私设排污口的,坚决予以取缔;超标排污、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依法查处。
  (3)对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和流域,挂牌督办,追究监管责任。
  三、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荣  彤(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潘保欢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丽明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王喜彬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唐朝彬 (市经委副主任)
      王清河 (市建管委副主任)
      张政春 (市纪委常委)
      韩 飞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亚瑾 (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五棉 (市工商局调研员)
      许德茂 (市环保局副局长)
      任 远 (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小平 (太原铁路局处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许德茂(兼),副主任:武元原(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指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全面整治
  环保、发改、经济、建管、监察、司法、安监、供电、工商和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并落实好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调查摸底工作。
  发改委负责按照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未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停止核准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企业实施关停淘汰。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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