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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冀卫法监〔2009〕17号)


各市、各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结合前期各地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情况,决定在全省公共场所重点行业全面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好量化分级制度,作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加强组织和领导,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突出抓好县(市、区)量化分级制度实施工作。2009年,各地住宿业量化分级制度实施率要达到100%,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的实施率要达到80%以上。

  三、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办法》开展工作。对于风险性较高的场所,加强监督力度,适度增加监督的频次,促使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四、对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要及时贴挂标识。2009年,各地卫生信誉度A级公共场所挂牌率要达到80%以上,B、C级的挂牌率要达到50%以上。

  五、加强卫生监督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对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及量化分级制度的认识水平,使准确掌握量化评分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六、省卫生厅将量化分级制度实施工作列入2009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并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厅卫生监督局负责技术指导,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各市于2009年11月底前将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工作情况书面报省卫生厅。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沟通。

  联 系 人:贾丽华

  联系电话:(0311)87825034

  附件:1.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办法

  2.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3.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4.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5.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6.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样式)(略)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1: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9年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应遵循量化评价、属地管理、动态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应确定其卫生信誉度等级,并及时张贴(悬挂)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所确定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对应的监督频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分级评分结果作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平均得分为总分的90.0%以上者,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进行简化监督,每两年不少于1次;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平均得分为总分的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进行常规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平均得分为总分的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进行强化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
  (四)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五)对于风险性较高的公共场所,应增加监督频次;
  (六)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量化分级评分表,并由卫生监督员和陪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陪同人员拒绝签字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卫生监督员实施日常卫生监督时,现场填写《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应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条 卫生监督员根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结果,提出拟定等级意见,由卫生监督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盖章。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并张贴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单位,自批准或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由其评定机关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强化卫生监督员责任意识,自觉接受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社会的监督,保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实施管理;发现违规定级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要求,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导致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错误或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其它严重后果的,依照《河北省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2: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总得分:   标化分:    核定等级: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      号

项目

评查内容

分数

评查标准

得分

备注

 

 

 

 

 

 

 

 

 

 

 

 

 

 

卫生管理

1.    卫生许可证

无有效卫生许可证;不予评定等级。

 

 

2.    亮证经营

2

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不合格扣2分。

 

 

3.    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2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不合格扣2分。

 

 

4.    卫生管理制度

4

卫生管理制度齐全;不合格扣2分

 

 

卫生管理制度置于相应岗位的墙上;不合格扣2分。

 

5.    自查记录

4

有自查记录;不合格扣4分。

 

 

每月至少自查一次;缺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6.    卫生管理及人员

6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体系;不合格扣3分。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不合格扣3分。

 

7.    体检培训

6

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具备有效体检、培训证明;缺一人扣2分,扣完为止。

 

8.    个人卫生

4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及不佩带饰物);不合格扣2分。

 

 

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戴洁净工作服;不合格扣2分。

 

9.    检测报告

4

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不合格扣4分。

 

 

10.   集中空调评价报告   

4

持有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不合格扣4分。

 

 

11.   集中空调档案       

4

通风管道清洗资料,不合格扣1分。

 

 

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消毒记录;不合格扣1分。

 

开放式冷却塔清洗、消毒记录;不合格扣1分。

 

空调系统竣工图;不合格扣1分。

 

12.   客用化妆品

 

6

无过期产品;不合格扣6分。

 

 

产品标签标注齐全;缺一个标注扣 2分,扣完为止。

 

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每件扣2分, 扣完为止。

 

 

 

 

 

 

 

 

 

 

 

 

 

 

 

 

 

 

 

 

 

 

 

 

功能间卫生要求

13.   消毒间

                                                                                                                                                                                                                                                                                                                                                  

未设立专用密闭消毒间;不予评定等级。

 

 

消毒间不能正常使用;不予评定等级。

 

消毒间面积与接待能力不适应不予评定等级。

 

14.   消毒间环境

 

4

消毒间环境不整洁扣2分。

 

 

有饮水机、制冰机、开水锅炉等杂物;扣2分。

 

消毒设施(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

未配备消毒所需的水池;不予评定等级。

 

 

未配备高温消毒设备;不予评定等级。

 

15.   消毒药品 

 

4

无消毒药物;扣4分。

 

 

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扣2分。

 

消毒药物配比容器

2

无消毒药物配比容器;扣2分。

 

 

16.   非一次性拖鞋消毒

 

6

无非一次性拖鞋专用清洗消毒池(桶);扣3分。

 

 

无上下水设施;扣3分。

 

17.   清洗消毒程序

6

清洗消毒程序不正确;扣6分。

 

 

18.   客用饮具

4

清洗消毒后的客用饮具有污迹;扣2分。

 

 

清洗消毒后的客用饮具有异味;扣2分。

 

19.   布草间

星级宾馆未设立专用布草间,普通旅店无密闭储存布草设施;不予评定等级 。

 

 

20.   脏棉织品收集

4

未设置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扣4分。

 

 

脏棉织品专用存放容器无明显标识;扣2分。

 

21.   布草间环境

 

2

布草间环境不整洁;扣1分。

 

 

布草间存放杂物;扣1分。

 

22.   保洁设施

4

消毒间未设立公共饮具保洁柜,无明显标识;扣1分。

 

 

布草间未设立棉织品等布草保洁柜,无明显标识;扣1分。

 

保洁柜存放杂物;扣1分

 

公共用品用具未密闭存放;扣1分。

 

卫生间排风设备

4

卫生间无独立机械排风装置;扣4分。

 

 

23.   卫生间环境

 

4

有积水;扣1分。

 

 

有积粪;扣1分。

 

有蚊蝇;扣1分。

 

有异味;扣1分。

 

24.   未配备卫生间的客房盥洗设施

 

2

未达到每8-15人设一龙头;扣0.5分。

 

 

淋浴室未达到每20-40人设一龙头;扣0.5分。

 

男卫生间未达到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扣0.5分。

 

女卫生间未达到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扣0.5分。

 

 

 

 

 

 

 

 

 

 

共用品卫生要求

25.   公共用品数量

4

公共用品数量未按实际需求量的3倍以上配置;扣4分。

 

 

26.   一客一换

4

客用物品未能一客一换;扣4分。

 

 

客用物品更换记录不齐全;扣2分。

 

27.   自洗棉织品消毒

 

自洗棉织品(毛巾、浴巾、浴衣裤等)的,未配备消毒设施;不予评定等级。

 

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予评定等级。

 

设施消毒能力与棉织品使用量不相适应;不予评定等级。

 

28.   棉织品清洗 

4

 

无棉织品清洗消毒记录;扣4分。

 

 

无棉织品外送清洗记录;扣4分。

 

29.   毛毯、棉(羽绒)被、枕心等

 

2

客用毛毯、棉(羽绒)被、枕心等未达到三个月内清洗消毒一次以上;扣2分。

 

 

无客用毛毯、棉(羽绒)被、枕心等清洗消毒记录;扣1分。

 

30.   客用棉织品

4

清洗消毒后的客用棉织品有毛发;扣2分。

 

 

清洗消毒后的客用棉织品有污迹;扣2分。

 

31.   面盆、浴盆、恭桶

4

清洗消毒后的面盆有污迹;扣1分。

 

 

清洗消毒后的浴盆有污迹;扣1分。

 

清洗消毒后的恭桶有污迹;扣2分。

 

32.   脸盆、脚盆

 

4

未配备卫生间的客房未按要求配备脸盆、脚盆;扣4分。

 

 

未按照每个床位配备脸盆、脚盆各一个;扣2分。

 

脸盆、脚盆无明显区分标记;扣2分。

 

33.   清洁工具

6

 

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未按所清洁的部位明显区分;扣6分。

 

 

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有交叉污染;扣6分。

 

 

通风系统

 

34.   机械通风装置

 

 

 

4

 

无机械通风装置;扣4分。

 

 

机械通风装置未能按要求使用或正常运转;扣4分。

 

过滤网、机房、过滤器等有积尘;扣1分。

 

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浓度不达标;扣1分。

 

 

开放式冷却塔未远离公众通道,未设置有效隔挡设施;扣1分。

 

新风取风口未远离污染源、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扣1分。

 

             总分128 分   合理缺项项目共______分  应得分共______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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