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购房落户条件的意见
(并政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放宽我市购房落户条件。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购房落户政策。将《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并政发〔2007〕17号)中“外地居民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额付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修改为“外地居民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房、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
二、放宽购房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房”为户口基本准入条件,不再限定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合法固定住房范围扩大至通过房屋买卖、继承、赠与、裁决等方式实际获得的二手商品房、私房以及允许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