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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支持标准战略。标准制订是指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或以行业协会名义在标准草拟、计划、编制、审批、编号、发布等过程中的活动。以行业协会名义或组织会员单位,主持制订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每项给予补助5万元;参与制订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每项给予补助3万元。
  (八)协会组织获得国家级特色经济区域荣誉称号,新申报成功的给予每项不高于15万元补助;复评成功的,每项给予不高于10万元补助。
  第十条 年度结束后,在当年度服务情况较好的行业协会中评选若干优秀协会,给予2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上述项目若已列入各级财政部门相关项目资助的不再补助。

第四章 购买服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上年末向市经委提出立项请求,未经申报的原则上不安排补助。
  第十三条 市经委根据工业发展要求和行业协会申报,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计划,并于第一季度联合下达相关通知文件。
  第十四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第一类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政府购买服务通知文件。
  3、项目总结及相关材料;
  4、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二)申请第二类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总结及取得成果证明资料;
  3、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市经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考核评价服务合同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资金下达。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考核评价情况,确定财政补助金额,于年末下达资金文件,列入补助范围的各行业协会到属地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相关政策文件、申报表及有关通知将在媒体上公告,可从宁波市财政局网站(www.nbcs.gov.cn)或宁波市经委网站(www.nbec.gov.cn)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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