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经轻工〔2009〕71号、甬财政工〔2009〕176号)
各县(市)区经发(发改)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5]3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了《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5]3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行业协会在指导和协调行业发展、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紧紧围绕宁波工业“两创倍增”战略举措要求,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宁波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补助原则。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公开透明,目标考核,绩效评价。
第四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市财政设立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服务协调功能所需的经费补助,支持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等。
第五条 补助对象:注册在宁波市民政局有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业行业协会。
第六条 补助范围:
1、政府确定的行业调研、软课题研究与行业发展规划。
2、列入相关部门计划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设备、技术购置及信息化等资源共享建设。
3、行业协会信息建设、标准制订、行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