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厂区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作,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并做好中水回用工作。厂区含油废水等生产废水及初期含油雨水经除油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自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6)中二级标准后低潮位淹没式排放至附近海域。含油废水另设事故池(有效容积不小于150立方米),防止突发事故时超标排放;水火校正、试压水等回用于生产或绿化。项目不得进行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加工。
(五)生活垃圾、生产固废等须分类收集和储存,厂区内设专门堆放场地和容器,并做好避雨防渗工作。废铁矿砂、钢材、木材、电缆、废焊条、焊渣等均应充分回收利用;废漆桶、废漆皮、废活性碳、乳化液等危险固废须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制订风险事故防范应急预案并报象山县环保局备案,落实有关措施。加强各类化学危险品(乙炔、丙烷、油漆、有机溶剂等)装卸、储存和运输过程的管理,防止火灾、泄漏、溢油等各类风险污染事故发生。建立严格的环保管理制度(滤袋定期更换、粉尘和含油废水事故排放应急处理、环保定期监测等),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生产中的现场管理和设备维修,防止各类污染事件产生。
三、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施工期生活污水、扬尘、噪声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施工期垃圾及施工机械维修产生的含油废水须收集后送岸上委托集中处理。
四、项目中以喷涂房、船台各自边界为起点分别设定100米、300米卫生防护距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中提出的方案控制项目平面布局。项目卫生防护范围内禁止新建学校、医院、居住区等敏感目标,请你公司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五、项目使用的X射线等放射性探伤仪器等辐射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手续。
六、该项目开工建设之前须委托具有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环境保护监理,有关监理计划报我局备案。工程结束后,环保监理报告须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治理措施的“三同时”制度,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认真落实各项环保要求。项目竣工后试生产前应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试生产三个月内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