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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从中遴选一批重点推进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鼓励开拓大型成套设备、发电机组、水处理系统等总包业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信息系统集成能力,发展信息系统的设计、集成等服务;发展生产外包,集成生产能力,加快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
  第九条 支持重点企业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促进其实现业务转型,向总集成商、总承包商发展。

第三章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资助标准,依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
  (一)对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2.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四)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四)在研究与技术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
  (五)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六)项目必须具有市场合同或可行性报告等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报《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区县经委审核后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申报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时间进度安排等进行统一评审。

第五章 引导资金预算申报及调整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按照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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