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规[2009]260号)
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我们制订了《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总集成总承包发展的政府财政专项引导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 引导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引导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二)有利于扩大总集成总承包的服务领域,推动总集成总承包向电气、电子、钢铁、化工等行业深入渗透,服务方式由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全面解决方案等发展。
(三)有利于增强集成能力,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培育自主品牌,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集成能级提升以及集成项目由低端市场向高端市场的跨越。
(四)选择对总集成总承包具有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扩大市场规模。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项目预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