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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拨付。
  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给予70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受理申报、考核和审定。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推进委员会当年认定公布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向市财政局提出当年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创建费用补贴申请。
  第十条 市财政局收到市经济信息化委的申请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创建费用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由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复审考核事项。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计划实施进度、创建的目标和主要内容、验收考核标准、专项资金补贴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在实施中出现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应在报经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解除前已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在合同解除后及时返还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应按照合同的承诺,确保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同时,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应与合同相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创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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