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规[2009]261号)
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52号)的精神,我们制订了《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