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4月10日前,设区市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各级财政、物价、经贸、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一)建立组织机构
省、市、县(区)要分别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协调工作组织机构,协调解决汽车摩托车下乡相关问题,监督检查汽车摩托车下乡相关工作。由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重点环节在县、乡区域,要求县级工作组织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支持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黎明春,联系电话:0591-87513049。
(二)做好宣传动员
各市、县、区、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印制宣传材料发放到农户,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购买、申报补贴的工作流程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及时发布有关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等相关信息。
(三)做好网点的备案
凡经营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网点,应持营业执照、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的授权经销协议等到当地经贸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作出承诺并签定责任书,方可开展销售工作。
(四)明确工作职责
1、各市、县、区汽车摩托车下乡协调工作组织机构要及时公布《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和经备案的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名单,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集中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按旬汇总上报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情况。
2、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按月汇总填报《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3)。
3、物价部门负责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
4、经贸部门负责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监督福建省内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了《汽车(摩托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的相关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按要求制作和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省汽车摩托车下乡企业和产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产品质量把关。
附件: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2、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新购车辆信息
| 新购产品类型
| □轻型载货车 □微型客车 □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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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满足限购要求
| □是 □否
| 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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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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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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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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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量(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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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质量(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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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 销货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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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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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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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信息
| 车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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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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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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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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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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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储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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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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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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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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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与户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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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信息
| 车辆类型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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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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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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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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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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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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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信息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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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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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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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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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信息(财政所填写)
| 销售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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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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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补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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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废车补贴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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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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