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专员办将相关报告、报备情况纳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分析评价,凡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报告、报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走访制度
专员办为履行财政部赋予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职能,加强同事务所、被审企业之间的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监督随机调查走访制度,有利于掌握第一手资料,充分了解、及时掌握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被审企业会计信息等情况,进一步延伸行政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行政监督的领域。
1.建立调查走访组织。调查走访工作由分管办领导或主管处室处长、副处长任组长,具体分管业务人员组成走访调查组,确保调查走访活动的组织落实。
2.确定调查走访范围。证券资格事务所审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为调查走访的重点对象,选择走访对象要做到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针对性。
3.调查走访内容。主要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过程、执业控制程序、被审企业的经营情况,听取、征询有关事务所和被审企业对专员办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约谈制度
为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审计业务质量水平,建立约谈制度。
1.约谈范围。专员办每年根据工作安排,选择发现有审计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部分未纳入当年检查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约谈。
2.约谈对象。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或相关人员。
3.约谈内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质量控制、内控制度建设、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异常变动的处理等。
4.约谈程序。 需要实施约谈时,应事先确定约谈单位和约谈事由、约谈内容及实施时间。
(五)现场检查制度
现场检查是专员办依据《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政监督的重要手段。检查工作项目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或湖北专员办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进行。
1.检查范围。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过程中由企业延伸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时由会计师事务所延伸检查到被审计企业;异地专员办发现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线索请求协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违规事件。
2.组织实施。按照检查规则开展检查工作,包括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事项、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等。组织检查组实施检查。3.结果认定。检查人员要对检查工作底稿负责,检查组长要对检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检查报告要经过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长定稿,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下达检查处理决定书、移送处理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