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原则
1.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服务于监督之中,认真听取事务所的意见,慎重考虑提出的合理要求。
2.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特点,重事实,重依据,讲原则,严格程序,依法行政。
3.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务所获取不当利益、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4.支持事务所做大做强做优的发展战略,加强沟通协调,为事务所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监管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
发挥网络互联互通优势,利用我办对外网站,设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 窗口,并设立如栏目:
1.行业新闻。主要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近阶段的重大事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重大经济要闻,追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热点、焦点,下设行业动态、相关新闻、热点聚集等三个子栏目。
2.政策法规。主要收集整理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条例。下设监管法规、专业标准、相关法规三个子栏目。
3.执业监管。主要宣传监管动态、业务检查进程及要求,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下设监管动态、业务检查、典型案例三个子栏目。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强化监督机制,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确保行业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所需信息和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使我办的监管工作上水平、上档次、创一流,各所发生重大事件应进行报告和报备。
1.实行报告的事项
(1)事务所章程中事务所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
(2)正(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的变更;
(3)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4)事务所解散与清算办法;
(5)事务所涉及诉讼、仲裁和被行政处罚的事项;
(6)事务所之间实行联合或合并的意向书、协议书;
(7)湖北专员办或事务所认为必须及时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实行报备的事项
(1)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和业务专题总结(4月30日前);
(2)事务所会计报表(半年报7月30日前,年报4月30日前);
(3)事务所年报审计业务报备汇总表(4月30日前,表样见附件);
(4)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聘用或解聘(4月30日前);
(5)本办或事务所认为必须报备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