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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09]6号),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自治区政府大院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有关职责划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政府办公区及其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供水、供电、绿化、卫生等后勤事务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大楼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及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和办公用品的供应工作。
  (三)负责自治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及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
  (四)负责管理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自治区领导住宅及其他职工住宅;承担所管成片住宅的物业管理工作。
  (五)在自治区节能部门指导下,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六)负责自治区政府机关大院、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厅及局属单位和住宅区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承担自治区政府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7个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办理机关人事工作;登记、保管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在对外活动中接受并按规定上交的礼品;开展后勤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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