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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农牧厅等部门2009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财政承担的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保费补贴比例,降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比例。
  五、保险管理
  (一)经营模式。根据《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办(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二)保费管理。人保公司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保险单,自治区财政厅按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各市、县(区)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投保人自行承担的保费由当地人保公司各分支机构收取;农牧、林业等部门及相关组织积极协助。
  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人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要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下转、一年一入的原则,分险种核算,保费盈余不作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理赔服务。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保险公司要设立专门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灾害后,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要及时派人核实灾情。一般情况下,保险赔案的处理由保险机构会同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查勘定损后,人保公司分支机构负责支付赔款,赔款在定损后7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毕。发生大面积灾害时,保险赔案的处理由当地政府牵头,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要坚持“赔款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
  (四)风险管理。种植业、林果业保险实行风险责任在当年保险保费3倍封顶办法,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即:当年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最高赔偿额度=当年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保费×3。以全区为核算单位,建立人保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1倍以内(含1倍),由人保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1倍-2倍以内(含2倍)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3倍以内(含3倍)的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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