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餐饮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九)规范和减免餐饮业行政收费。从2009年6月1日起,取消向餐饮单位收取企业旅游促销费,适当减免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费,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证可在省内跨州(市)使用,对已取得餐饮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且连续在餐饮行业工作的人员不再收取卫生知识培训费。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向经营者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坚决制止以收费为目的的乱评比、乱授牌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简化餐饮企业灯饰、广告审批手续。合理放宽对美食街(城)、省级50强餐饮企业灯饰、广告设置规定。美食街(城)和重点灯饰工程规划区内餐饮企业的灯饰、广告以及纳入城市夜景规划的重点灯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用电优惠政策。交管、城管部门要借鉴省外经验,给予餐饮企业可在十字路口、红绿灯下设置指示牌等优惠政策。
(二十一)实行餐饮业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政策。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餐饮企业水电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
(二十二)对餐饮企业和餐饮企业录用就业人员实行相关税费优惠。对餐饮业实行税收优惠,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征税条件的,实行核定定额征税。从2009年至2013年,餐饮业新录用持《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的农民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再就业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十三)为餐饮企业运输和消费者停车提供便利。餐饮企业用于配送、送货的汽车,交管部门要采取分时段、分区域、分车种的办法,尽可能给予通行便利。在确保交通顺畅的前提下,市政、交警部门要积极推进车辆停放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帮助宾馆、饭店、酒楼等餐饮场所缓解停车难问题,方便消费者停车。
(二十四)为餐饮企业促进就业提供保障。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为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社会青年提供技能培训。利用青年创业就业见习基地平台,每年提供1500-2000个见习岗位,为餐饮企业选人用人和个人创业搭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