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
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补贴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及时办理相关补贴手续,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补贴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按程序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补贴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申请时,除审核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乡镇财政部门根据补贴资金申报情况及审核后的《申请表》,按日填写《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采取“乡级兑付”方式的,加盖公章后办理补贴兑付手续;采取“县级兑付”方式的,加盖公章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根据测算的各市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将中央财政及省本级配套资金的50%预拨到市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一定比例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各县财政局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乡镇向农民兑付补贴或直接兑付补贴。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掌握本地区补贴兑付进度,及时调度补贴资金并向省财政厅申请增拨补贴资金。
每年3月底前,各市财政局负责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实际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三、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
(一)建立规范的补贴档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档案。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核算账簿,单独核算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以户为单位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分户档案,包括《汇总表》及《申请表》并附相关审核材料(复印件),以备核查,待汽车摩托车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需补充录入相关信息;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分乡镇、分月份的《汇总表》档案,便于汇总清算;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分县区的补贴资金发放档案,便于检查和清算。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