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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信委、辽宁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享受每户限购一辆的财政补贴。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每户限购两辆的财政补贴。
  上述换购轻型载货车或购买微型客车的农民是指具有我省农村户籍的自然人(包括国有农场种粮职工)。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具体企业及产品目录已在财政部网公布)。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换购轻型载货车或购买微型客车的农民,均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或购买微型客车单价超过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报废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五)补贴资金的申报
  凡在规定时间内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的农民,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领一次性财政补贴。
  申报截止时间: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为2010年2月28日;购买摩托车为2013年2月28日。
  申报补贴时需填写《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由乡镇财政部门提供),同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需提供以下材料: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2、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3、购买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存折)。以上材料除储蓄存折外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的农民需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购买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存折)。以上材料除储蓄存折外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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