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信委、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服务委、
辽宁省工商局、辽宁省质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财流〔2009〕258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经委、公安局、商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重要决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
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143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信委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服务委
辽宁省工商局
辽宁省质监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
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1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每户限购一辆的财政补贴。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