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订规划阶段:各市、县(市、区)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专项工程,指导各市编制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整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2009年度规划要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3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度规划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
3.实施操作阶段: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过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规划,区别情况,有计划、分步骤组织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区分轻重缓急,优先考虑加固、改造或重建处于灾害易发区的校舍及经初步排查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对已经完成鉴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应尽快予以改造,鉴定一所,改造一所,提高工作效率。在2011年年底之前要完成3年总工作量,检查验收面要达到100写。
(二)质量标准。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按照国家确定的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详细制定每个项目的实施方案,坚持安全、耐久、实用的原则,切实把中小学校舍建成最安全、最牢固、让人民群众最放心的建筑。
1.凡新建项目校舍必须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各市、县(市、区)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场址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测评,确保建设项目选址符合综合防灾要求、符合教学育人需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地势较高、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的平坦地段,必须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 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不能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部。对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新建校舍,应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对于经过鉴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
(1)建筑使用时间超过了设计使用年限的80%,需要进行加固、改造的校舍;
(2)加固、改造费用过高,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70%的校舍。
3.对于校舍建筑没有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没有建设档案或档案不全的校舍,要通过专门技术论证决定建设方案;如经确认不需要拆除,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加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