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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新修订《消防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新修订《消防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消防法》的修订在许多方面做了重要调整补充,有许多新内容和新要求,需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执行。现就做好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消防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消防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消防法制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当好宣传贯彻《消防法》的表率。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修订《消防法》宣传普及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谋划、认真组织、强力推动当地的《消防法》普及推广工作,迅速在全市掀起学习《消防法》、遵守《消防法》、落实《消防法》的热潮。从现在开始至年底,我市将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消防法》活动。本次宣贯行动共分两个阶段,现在起至5月1日之前为第一阶段集中宣传期,各县(区)要及时召开动员会,大张旗鼓掀起宣传热潮;5月1日至年底为第二阶段深入开展期,继续深化巩固宣传成果。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把《消防法》普及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抓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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